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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内需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向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获得同意后,承租人可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将退房情况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时,应当结清水、电、气、物业服务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
咨询电话: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科 0769-2263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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